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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2007年正式颁布施行的,到今年正好10年。这几天这部法律迎来首次大修。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农民合作社随着时代的变化出现了新问题、新主体、新业态、新组织形式。十年前专业合作社所规范的行为和内容出现一些不到位、甚至缺失的状况。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修改这部法是完全必要、非常及时的。
背景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共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是2007年底的73倍。
1个取消,1个增加:取消“同类”限定,赋予“联合社”法律地位
取消:草案重新界定了法律调整范围,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以列举方式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将农村民间工艺品、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植保、水利等专业合作社纳入调整范围。
增加: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设立或者加入联合经济组织的意愿日渐强烈。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律地位。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各地关于联合社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联合社的发展。为此,草案增加一章,明确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盈余分配及其他相关问题。
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成员之间资金互助,不得对外吸储放贷及支付固定回报
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生产经营合作基础上,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
草案同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应当建立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在成员内部封闭使用原则,不得对外吸储放贷,不得支付固定回报,非个人成员不得使用信用合作资金。
草案明确了“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但由于缺乏贴息、担保等激励手段而难以落到实处。融资难、融资贵仍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建议修改为“国家制定鼓励政策,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保障农民社员权益: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应予明确,农民权益保护应有刚性规定
全国人大的委员们认为,农民合作社本身是一个弱小细胞,有五个人就可以组织起来,它本身和大企业、大单位、大市场相比是非常脆弱的,需要国家从资金、技术、基础设施、信息等各方面给予帮助,特别是在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偏远山区,组织起来的农民合作社更需要国家给予差别化的政策,给予支持和帮助。
对于如何更好地保护入社农户权益,委员们积极献策。蒋巨峰委员说,草案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以成为成员,这就意味着工商资本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更有利的条件。但与此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挤出效应。“所以,建议要有明确的保障农民权益的刚性条款,包括保障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及收益由农民享有的规定。”
“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由于门槛设置相对较低,且缺乏日常有效监督,导致大量‘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现象广泛存在。”车光铁委员建议,在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同时,有效推进精细化管理监督,并适当引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工作,对虚假运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作用缺失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进行规范整顿和清理注销,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上述材料来自农民日报)
如何成立合作社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和住所;
➲业务范围;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章程修改程序;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以上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